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。
一、生育医疗补助
(相关资料图)
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按定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,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。
(一)女职工妊娠4个月(不含4个月)以下流产600元/人次;
(二)女职工妊娠4个月(含4个月)以上7个月(不含7个月)以下流产或引产800元/人次;
(三)女职工妊娠7个月(含7个月)以上引产3000元/人次;剖宫引产4500元/人次;
(四)自然分娩3000元/人次;剖宫产4500元/人次;
(五)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/人次;
(六)绝育手术1000元/人次;
(七)复通手术1500元/人次;
(八)女职工妊娠7个月(含7个月)以上引产、分娩的,产前检查700元/人次。
二、生育津贴
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,参保正常、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,停发工资,改为享受生育津贴,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:
生育津贴=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÷30×产假天数。
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:
(一)女职工妊娠4个月(不含4个月)以下流产的,产假15天;
(二)女职工妊娠4个月(含4个月)以上7个月(不含7个月)以下流产、引产的,产假42天;
(三)女职工妊娠7个月(含7个月)以上引产的,产假98天,剖宫引产的,产假增加15天;
(四)女职工妊娠7个月(含7个月)以上分娩的,产假158天。剖腹产的,产假增加15天。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由财政部门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女职工,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,生育津贴不予发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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